全文预览

甘肃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21 |  大小:80KB

文档介绍
行下列职责:(一)负责电梯运行日常检查,并记录日常使用状况;(二)监督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签字确认维护保养记录;(三)现场配合电梯检验检测工作;(四)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立即暂停使用,并报告使用单位负责人。第三十四条(乘客义务)乘客应当文明有序乘用电梯,按照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正确使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电梯安全警示标识操作电梯。(二)乘用明示处于非安全状态下的电梯。(三)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四)拆除、破坏电梯《安全检验》标志、安全使用须知、警示标识、报警装置和安全控制回路等电梯安全部件。(五)运载超重货物或者乘用超载电梯。(六)无监护人陪同的儿童单独乘坐电梯。(七)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人身安全的乘用行为。第三十五条(报废)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办理报废手续:(一)存在无法消除的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的;10(二)超过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设计文件规定的使用期限要求的;(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报废的其他情形。已报废的电梯禁止转让、出售和再次使用。第三十六条(使用变更)电梯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新使用单位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更换电梯内相关标识。第三十七条(电梯装潢)电梯轿厢内部装修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装修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进行安全性能验证,保障电梯安全使用。第三十八条(装修管理)使用乘客电梯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家具等物品,应当与使用单位联系,使用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派员进行现场管理。造成电梯损坏的,责任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四章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第三十九条(维保资质)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的单位应当由具有安装、改造、修理资质或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第四十条(制造厂维保)鼓励制造厂维保电梯,制造厂授权维保单位后开展电梯维保的,制造厂对电梯维保质量负责。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