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申请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Р第十三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Р第十四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Р(一)《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四份,建设单位保存两份,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存档一份,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存档一份;Р(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Р(三)人防工程竣工验收交验资料签收单所列文件资料;Р(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供的文件。Р第十五条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Р、资料后,应当现场查验,对文件、资料齐全的应当自收件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对文件、资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要求建设单位补全。Р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处罚。Р(一)建设单位对符合工程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不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的;Р(二)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未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Р(三)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Р(四)建设单位将未经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或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人防工程擅自投入使用的;Р(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Р第十七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资料齐全并符合相关要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拒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并视情节对责任人员给予适当行政处分。Р第十八条本办法中所需填报的表格资料见《甘肃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表4-7。Р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甘肃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Р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