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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12 |  大小:73KB

文档介绍
条根据实际情况,公司每年组织工程质量创优的观摩学习,交流经验,取长补短,共同提高,推动工程质量创优活动的不断深入。Р第九章质量事故调查处理Р 第三十四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凡因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管理不到位、不按设计和规范要求施工,或使用不合格材料、偷工减料等,而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强度等级不够、结构尺寸偏差等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或达不到工程所采用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均构成工程质量事故。Р 第三十五条工程质量事故等级执行国家、相关行业有关标准和公司有关文件。Р 第三十六条工程质量事故快报制度。发生10万元以内的工程质量事故,各单位在2日内书面报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质量监察处;发生3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质量事故,必须在24小时报告至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公司接到报告后,根据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上报有关部门。Р 事故单位应在2天内出具事故快报,填写《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中铁程质表—2),逐级报告上述有关单位和部门。Р 第三十七条因工程质量原因而发生安全的事故,应采用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作好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拍照或录像。Р 第三十八条 30万元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由公司主管领导主持,公司有关部门参加,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成联合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30万元以内工程质量事故由子、分公司组织调查处理。Р 第三十九条因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时,按国家、相关行业有关规定和公司有关文件要求进行调查处理。Р 第四十条事故处理要按“四不放过”的原则,上报事故调查处理报告。30万元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应于15天内报公司;30万元以内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应于7天内报公司。Р 第四十一条如发生情节严重的工程质量事故,尤其是发生危及铁路行车安全及社会影响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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