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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x  |  页数:13 |  大小:31KB

文档介绍
行政管理部门。第二十七条执法人员业务公安人员对印章刻制业进行治安检查时,应当持有人民警察证件并出示由公安局统一印制的《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检查证》。被检查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不得妨碍、拒绝检查。公安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有权拒绝检查。第二十八条处罚程序公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物),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第二十九条复议和诉讼当事人对公安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条执行者违法行为的追究公安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关词语的解释本办法所称的公章,是指刻制冠有单位名称的印章。本办法所称的特种印章制作设备,是指用于制作公章的激光刻字设备、光电刻字设备、原子印章制作设备以及印章刻制所专用的计算机软件等其他有关的辅助设施。第三十二条应用解释部门市公安局可以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第三十三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1981年8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上海市印铸刻字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三)公章刻制业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制度。凭证(刻章许可证)刻章制度、印章刻制管理制度(严格按规定规格、数量刻制印章,专人保管公章成品,销毁公章废品)、凭证(刻章许可证)领取制度。公章管理制度2011一、目的:为规范公司公章的使用程序,加强管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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