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记录簿》等文书上如实做好相应记录。第二十四条【作业情况备案】供油作业单位应当于每月 5 日前将上月流动加油船、水上加油站、岸基加油站、流动加油车的所有供油作业情况(即《船舶供油情况月度记录表》, 附件 5) 报送所在地分支海事局备案。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日常监督检查】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供受油作业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有关法规和本规定的, 应责令整改, 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止作业,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六条【禁止作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船舶供受油作业: (一)供油作业申报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二) 流动加油船、水上加油站、岸基加油站、流动加 8 油车被发现存在安全与污染隐患、缺陷, 未在规定时限内纠正的; (三) 作业地点的气象水文条件不满足供油作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的; (四) 供油作业单位在安全、防污染管理及油品质量控制方面存在严重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作业要求的。第二十七条【油品质量监督】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供油作业单位所供燃油质量和检测报告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实施监督检查, 必要时可对所供油品进行取样抽查,以确保供油单位所供燃油质量符合相关标准或国际公约要求,供油作业单位应积极配合。对于供售不符合油品质量要求的供油作业单位, 应暂停其供受油作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已经加装上船的, 应当要求供油作业单位更换符合要求的燃油, 或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名词解释】水上加油站是指固定于某一水域,具有储油设施和发油、计量设备专门向船舶供应燃油、润滑油的船舶( 趸船); 岸基加油站是指通过岸上储油设施和发油、计量设备直接向船舶供应燃油、润滑油的设施。第二十九条【实施】本规定自 2014 年月日起施行。原《广西海事局船舶供受油作业监督管理办法》( 桂海危防〔 2003 〕 345 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