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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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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和其他部门不得将人防建设经费挪作他用、平衡本级财政预算或统筹调剂使用。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人防建设的实际需要及时拨付人防建设经费。(四)应缴人防建设经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足额按时缴纳人防建设经费,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按规定应缴而未缴人防建设经费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人防办公室有权依法追缴人防建设经费,并按超过规定的解缴期次日起,每日加收应缴款2‰的滞纳金。(五)人防建设经费的执收单位,须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六)各级人防办公可在筹集的人防建设经费中,给予代收单位适量的手续费。各代收单位应按月将代收的人防建设经存入人防建设经费财政专户。(七)省财政厅和省人防办公室按市、县(市)人防办公室年度筹集的人防建设经费(不含财政安排)总额3%的比例、人防平战结合收入总额10%的比例,联合下达市、县(市)人防办公室上缴省人防建设经费任务,各市、县(市)人防办公室按季解缴省辖市财政人防专户,省辖市财政部门按季上解省财政人防专户。(八)依法筹集的人防建设经费,由各级人防办公室按照规定实行预算管理。各项开支项目统一列入年度经费预算,经上级人防办公室批准后实施。(九)各级人防办公室对人防建设经费的收取、使用要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手续和管理制度,认真执行人防财务管理规定和人防会计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并接受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基金管理办法,由省人防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各地不得自行开征相关收费项目。五、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实行,由省人防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负责解释。过去筹集人防建设经费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六、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人防办公室、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备案。江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二00二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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