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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x  |  页数:8 |  大小:443KB

文档介绍
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范落实保养措施,使人防工程处于良好状态。人防工程所属单位及工程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弃置人防工程,使人防工程无人管理、失修、损坏。第二十一条人防工程所属单位被兼并、破产、终止前,应向新的产权单位移交人防工程档案资料,办理人防工程管理交接手续,并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禁止下列危害人防工程安全的行为: (一)在人防工程内部生产、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二)向人防工程内部及其孔口、出入口排泄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 (三)占用、堵塞人防工程疏散道路、通风孔口和出入口; (四)覆盖、损坏人防工程的测量标志; (五)在坑道式人防工程上方和两侧50米范围内取土、采石或在地道式、掘开式、附建式人防工程周围2米内取土;程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从事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人民防空设防城市某区域不建防空地下室的; (二)违反规定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 (三)明知建设单位无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而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批准施工的; (四)平调、截留、挪用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 (五)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六)隐瞒人防工程安全隐患的;(七)对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不查处、不追究的; (八)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85年5月14日发布的《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细则》、1994年11月21日发布的《安徽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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