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者提出开工报告,并附有“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第十九条(施工要求)公共人防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布的人防工程施工技术标准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二)符合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说明:本条款参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拟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第1款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第二十条(竣工验收的组织)公共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公共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任务;(二)符合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布人防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三)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四)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五)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六)由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公共人防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说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37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人民防空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