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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x  |  页数:6 |  大小:22KB

文档介绍
监理等工作,或财务监理机构与承担上述工作的单位存在关联关系的,财务监理机构应当回避,不得再承担本项目的财务监理工作。第四章财务监理的收费和标准第十五条财务监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并列入项目建设成本。实行财务监理制的市级建设财力项目,不再列支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费用和工程造价审核费用。第十六条财务监理费用与财务监理的工作质量考核挂钩,财务监理费用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分为年度基本费用、年度考核保留金及末次考核质保金三部分,委托主体应当在10%到20%的范围内留存委托费用作为年度考核保留金及末次考核质保金。财务监理委托合同,原则上采取闭口式合同。项目实施后发生的概算调整,财务监理费用不得增加。第十七条财务监理费用根据合同约定,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第五章财务监理的考核和监督第十八条财务监理工作质量考核由市财政局会同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等机构采取年度考核与末次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即每年定期对财务监理工作质量进行一次考评,在项目通过审计和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并完成绩效评价工作后进行末次考评。第十九条考核内容包括财务监理机构的工作态度、资料管理完整性、人员到位情况、“三算”审核的完善及偏差程度、资金财务监控准确性、投资控制情况、财务监理报告及时性和真实性、重大事项预警机制、绩效评价工作质量等方面。第二十条财务监理合同中应当明确上述考核方式和考核内容,并明确当财务监理机构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财务监理机构应当承担违约金、赔偿损失,相应的违约金、赔偿款由市财政局从应付监理费中扣除。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市其他政府性投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区(县)财政部门、市级政府性投资机构、国资授权控股集团公司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县)、本部门的财务监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上海市财政局 201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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