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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护理站管理办法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20KB

文档介绍
复运动;临终关怀护理等。第十条护理质量安全加强医疗护理安全制度建设,建立内部护理质量控制制度、护理意外事件应急预案等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值班和交接班制度、医嘱制度、查对制度、差错与事故防范和登记报告制度、药品管理制度、抢救制度、传染病管理和报告制度、治疗室管理制度、居家护理管理制度等管理制度。完善医疗护理文书管理制度,有三年以上治疗护理记录等医疗文件保存条件。第十一条护理安全防范加强护理安全防范,护理人员应明确告知服务对象、家属或监护人护理项目的性质与内容,服务项目可能存在的有关安全风险、纠纷预防及相关处置方法、服务对象的疾病可能发生的后果等;护理服务过程中若发生意外事件,应立即启动护理意外事件应急预案。对于居家护理个性化需求服务项目,护理站应与服务对象签署服务协议后执行。第十二条规范化建设加强护理站规范化服务,护理站应制订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规范化操作规范,统一护理站执业点标识,规范上门访视出诊箱,护理人员应佩戴胸卡,统一着装。第十三条信息管理护理站应建立护理服务与管理信息系统,与卫生计生、医保、民政等部门建立服务信息共享机制,与社区居民健康档案实现数据共享。护理站应承担对服务对象相关信息和隐私的保密职责。第十四条考核与监督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社区护理工作的考核与监督制度,包括居民对护理服务满意率、居民对护理服务投诉率、社区护理差错事故发生率、护理病例建档率等。护理站应以设立投诉箱、开展满意度测评等形式接受社会评议。第十五条法律责任护理站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对违反国家、本市相关法律法规的护理站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其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有效期限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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