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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37KB

文档介绍
第十八条财政部对授权主管部门批复的中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抽查制度。第十九条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办理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手续,并依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意见办理产权登记和有关资产入账或调账。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经批准使用项目资金购买的车辆、办公设备等自用固定资产,项目完工时按下列情况进行财务处理:资产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按设备投资支出转入交付使用。其中,计提折旧的自用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购置成本扣除累计折旧后的金额转入交付使用,项目建设期间计提的折旧费用作为待摊投资支出分摊到相关资产价值;不计提折旧的自用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购置成本转入交付使用。资产在交付使用单位前公开变价处置的,项目建设期间计提的折旧费用和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即公开变价金额与扣除所提折旧后设备净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待摊投资,不计提自用固定资产折旧的项目,按公开变价金额与购置成本之间的差额作为待摊投资支出分摊到相关资产价值。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性基金年度决算和中央大中型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通知》(财建〔2002〕26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8〕91号)同时废止。附表1: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1.项目概况表(1-1) 2.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1-2) 3.资金情况明细表(1-3) 4.交付使用资产总表(1-4) 5.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1-5) 6.待摊投资明细表(1-6) 7.待核销基建支出明细表(1-7) 8.转出投资明细表(1-8)附表2: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表 1.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汇总表(2-1) 2.资金情况审核明细表(2-2) 3.待摊投资审核明细表(2-3) 4.交付使用资产审核明细表(2-4) 5.转出投资审核明细表(2-5) 6.待销核基建支出审核明细表(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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