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如何在我国立法、司法中完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建议。本文内容分为四个部分:第1章?绪论第一部分主要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概述。第一节主要阐述公司法人人格得以确立的基础前提公司法人制度即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以及公司法人制度存在的先天缺陷。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价值基础和理论基础.第二节主要分析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特征,从各国公司法的理论和实践情况总结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情形。第二部分主要为国外关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概况。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舶来品,其理论和实践均肇始于西方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要对人格否认理论作深入探讨,必须了解二大法系的人格否认理论与实践。公司人格认制度自美国法院首创以来,作为美国法院在审理公司纠纷案件中首创的一个判例法原则,已为英、法、德、日等西方国家在司法实践中接受并加以运用。本章主要对两大法系具有代表性的四个国家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概况进行阐述,并对其进行比较析,并从中得出对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进一步完善的启示。第三部分为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概况。本章主要分为二个小节,第一小节队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进行阐述和分析。第二小节对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作系统阐述,包括《公司法》第20条和第64条的基本内容及内在关系问题。并根据《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总结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第四部分主要阐述我国法律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规定的不足和存在的问题,并从在立法上和司法程序上提出完善的建议。1.5.3论文创新点一、我国新《公司法》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规定不足,本文从原则性规范、实体规范、程序规范等方面进行分析,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立完善提出建议。二、结合《民事诉讼法》对公司法人格否认诉讼的管辖法院、当事人确定、举证责任、管辖法院等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完善建议,使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有效的运用到司法实践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