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曰老眊,三曰愚蠢。汉成帝时,规定满7岁犯杀人等死刑的,“上请廷尉以闻,得减死。郝健:《唐律疏议》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研究[D];郑州大学;2011年第8页Р”Р如此看来,中华文明是具备个人权利生长的人性基础的,那么,为什么在过去几千年的漫长岁月里,未成年人权力观念没有在这里破土而出呢?除了政治、经济因素外,文化的、道德的价值观也是遏制未成年人权利生长的重要因素。中国的封建家长制的形成深受儒家尊卑长幼伦理观的影响,父权至上的价值观一直占据主流,对未成年人的关爱始终仅仅是从德和仁的角度出发的。在中国古代社会,未成年人的道德地位和法律地位都很底下,其中,尤以女童的地位为最。中国对未成年人的权利的认识就总是为来自传统的认识所修正。尽管中国素有爱护儿童的良好传统,但是,这种爱护仍是出于“爱护弱小”和“扶贫济弱”传统道德观念,这样受到保护的未成年人只能依附于成人,他们的价值似乎主要在在于承载成人对于家庭和社会的期望。可见,传统的未成年观往往从社会和家庭的整体利益的角度认识未成年人的价值。因此,在成人的眼中未成年人必须依附大人,需要被雕琢,他们的自我意识和独立人格完全被忽略,更谈不上作为独立主体而享有相应的权益了唐静:当前我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07年第10页Р。伴随民主和自由精神的传入,中国人逐渐有了现代意义上的民权意识,反应在立法上开始重视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和保护。然而,未成年人主体意识的确信还是上个世纪80年代以后的事情,并且是与国际人权法的发展相依相随的。Р (二)未成年人权利认识上存在的误区Р中国未成年人权利意识已初步生成,但普及率仍然很低。中国的权利之壤虽非贫瘠,但要想在积淀已久的旧思想的岩层下成长出合格的未成年人权利观念,绝非易事。中国传统伦理道德思想,至今还在影响着对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认识,使我们在未成年人权利观念上存在很多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