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的根源。至于广深高速这些年所收的过路费,早已收回了投资成本,继续收下去明显违法。贷款修路、外资修路,只是一种弥补政府财力匮乏的权宜之计。在我国政府财税收入随着GDP高速增长的今天,收费还贷真的显得那么力不从心吗?政协委员的年年反映不见整改,指望相关部门的内部自觉,更是希望渺茫。对此,司法部门不能不闻不问,应该根据经济法的要求,清查收费账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分内之事,也是根治收费乱象的必须。五、结语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保护应该由多个法律条规来进行完成,经济法也是这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所以说,经济法学界既不应该推卸经济法对于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的义务,也不应该把所有的社会公共利益全部揽入到经济法的范围里来,更不应该引起那些不必要的地盘之争。众所周知,社会公共利益是代表特定地区、特定时期的绝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我们为什么不可以通过所有能够利用的方式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呢?为什么不可以给予当事人必要的关于经济法的司法救济呢?对于经济法中社会公共利益的讨论,远远没有结束,值得我们在以后继续探讨。【参考文献】[1]代刃.经济法立场下社会利益的考量[J].商场现代化,2008,(01):125-127. [2]邓纲.对社会利益及其与经济法关系的反思[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1,(03):132-136. [3]姚保松.论经济法利益观对民法缺陷的弥补[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04):155-156. |[4]吕忠梅,廖华.论社会利益及其法律调控——对经济法基础的再认识[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01):104-106. [5]陈通,罗顶.经济法视野下的社会利益分析[J].今日南国(理论创新版),2009,(06):108-110. [6]羌旭,史文仪.概念比较视角下社会利益的界定[J].商品与质量,2010,(S3):132-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