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所应提交的材料进行规定。(七)细化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具体规定《办法》第六条对政府行使工业楼宇优先购买权做出了原则性规定,《细则》第十条结合我市当前土地管理工作实际,对优先购买权的实施主体、实施程序等内容进行细化:1.行使主体。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工业楼宇进行转让的,由市、区(新区)土地整备(储备)机构行使优先购买权。2.转让公告。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工业楼宇,在申请转移登记时,由市房地产权登记机构在其网站公告不少于10个自然日。3.权利行使。市、区(新区)土地整备(储备)机构欲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在公告期内书面告知房地产权登记机构及转让方。逾期未告知的,市房地产权登记机构可以办理后续房地产权登记工作。(八)对城市更新项目作出特别规定《办法》对受让人资格、现售、再转让时间以及缴交增值收益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上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对城市更新带来一定约定,进而影响开发企业实施工业区升级改造的积极性,有悖我市大力推进工业区升级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政策导向。考虑到上述因素,《细则》从预售、再转让时间限制以及增值收益缴交等方面进行适度调整,对对城市更新改造后的工业楼宇转让予以特别规定:1.允许预售。即城市更新重建的工业楼宇可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预售,但受让人仍应符合《办法》第五条有关“工业楼宇的受让人必须是经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的规定。2.回迁房无再转让限制。回迁户取得安置回迁的工业楼宇后首次转让的,不受“转让后5年内不得转让”的限制。3.两种情形免予缴纳增值收益。①城市更新项目已按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计收地价的工业楼宇配套设施首次转让的;②用于安置回迁的工业楼宇登记至回迁户的。4.除免缴增值收益的情形外,城市更新项目改造后形成的工业楼宇首次转让的,按以下方式缴纳增值收益:①工业楼宇转让的增值收益额未超过扣减总金额30%的部分,免缴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