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运转状况的实时监控。第4.22 条主要设备完好率要求不小于 90% ;无备用设备完好率要不低于 95% 。设备完好率每月统计一次,并上报主管部门。计算公式如下: 主要设备完好率=(主要设备完好台数÷主要设备总台数) ×100% 无备用设备完好率=(无备用设备完好台数÷无备用设备总台数) ×100% 第4.2 3条主管部门宜每两年请有资质单位对污水处理厂设备状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污水处理厂设备完好率的考核依据。第4.24 条运营企业应配合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维护在线监测装置,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损坏在线监测装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污泥减量微生物制剂招商 http://blog./wunijianliang 第五章污染防治管理第5.1 条污水处理厂应依法向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并接受环保部门和主管部门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第5.2 条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应执行国家、省发布的标准和本市环保部门规定的指标,具体考核指标按运营服务合同执行。主管部门每月考核污水处理厂的排污是否达标。第5.3 条污水处理厂应加强排污管理,设置相应机构,利用监测手段和在线监测装置,指导生产调度和管理,保障污水处理效果。第5.4 条污水处理厂必须设置与之规模相适应的排污检测化验室;配备必要的分析仪器、仪表。第5.5 条排污检测化验室应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安全技术规程和完整的检测质量保证体系。第5.6 条化验人员应接受培训后持证上岗,并应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第5.7 条废弃物监测分析方法、样本的采集和保存等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取样点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第5.8 条污水处理厂应保存完善的检测记录和报表,并定期、按时向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提交水质监测报告。第5.9 条污水处理厂出现本办法第 3.4 条所列情况,导致排污不能达标的, 考核方式和指标由运营服务合同另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