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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代驾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研究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x  |  页数:4 |  大小:6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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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仅是指经济利益,还包括精神层面。在施惠型无偿代价屮,被代驾人可能是出于信任、友情等向代驾人发出要约,代驾人享受到的是精神上的利益,且独立控制机动车,符合“运行利益”、“运行支配”两个条件。在无因管理型无偿代价中,如果是适法无因管理,双方均享有运行利益,代驾人享有对车辆的支配权;若是不适法无因管理,代驾人的行为并不符合被代驾人的真实意思,所以被代驾人不享有运行利益,代驾人则享有运行利益和车辆支配权。施惠型无偿代价和适法无因管理型无偿代价均符合被代驾人的真实意思,所以代驾人是第一责任人,应当承担第一责任。若是被代驾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失误,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赔偿时经常会遇到两种观点,第一种是补充责任,双方均应担负,受损害人可以先向代驾人所求赔偿,然后再向被代驾人所求赔偿。第二种观点是不真正连带责任,被侵权人只能向一方请求赔偿,而赔偿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赔偿。若是不适法无因管理代驾,被代驾人无过错时,代驾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代驾人存在过错,也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至于过错程度,由法院视具体情况而定。三、结语在经济高速发展的现代社会,交通事故成了一大安全隐患,代驾的出现,既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交通事故,又带来了新的难题,即代驾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归责问题。现行法律将此分为有偿、无偿两种代价模式,其中责任主休、责任判定较为复杂,目前有多种观点,今后需进一步确定,完善相关法律。参考文献刘丽•机动车代驾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研究[J]•经济师,2016,15(8):116-117.柯春艳,马小花•机动车代驾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探析[J].陕西理工学院学报,2017,29(2):93-97.杨立新,王毅纯•机动车代驾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研究[J]•法学论坛,2015,30:78-79.[4]夏向荣,张春玲•酒后代驾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研究[J].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7,22(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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