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由于法律空白,对此问题认识不一,导致审判无统一的标准,并且我国法学界对这一问题也没有形成明确的认识。由于上述原因,不利于好意同乘侵权纠纷的解决,不利于人们在出行方式上对好意同乘的选择,也不利于我国在交通领域节能减排的实现,因此,研究好意同乘侵权责任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①://産.甤痝//甴.Р第一章好意同乘概述第一节好意同乘的界定一、好意同乘的概念和特征研究好意同乘侵权责任的前提是准确界定好意同乘,明确好意同乘的概念和特征,从而能够准确区分好意同乘与客运合同、委托合同和非法营运的不同。在面对纷繁复杂的同乘纠纷时,应该首先判断同乘是否属于好意同乘,从而进一步确定其责任性质是否属于好意同乘侵权责任。好意同乘的概念关于好意同乘的概念,学者有不同的理解,有学者认为,所谓好意同乘,是指搭车人经车辆运行人闯盗舅腥恕⑹褂萌恕⒐芾砣同意并无偿搭乘的行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搭便车、搭顺风车。①另有学者认为,所谓好意同乘,就是无偿的好意同乘,即搭便车、搭顺风车,是指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且该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鲜隽街趾靡馔说母拍睿幸欢ǖ拇硇裕示了好意同乘的内涵。但是都强调好意同乘是无偿的,并且第二种观点将好意同乘与好意同乘侵权责任混淆,笔者并不赞同,好意同乘是出于机动车驾驶人的好意,所谓“好意侵富导菔蝗舜畛怂酥鞴凵喜痪哂杏@哪康模凸凵没有获取劳动报酬,因此“好意坏扔谖蕹ァ1收呷衔#畋愠怠⒋钏撤绯担在学理上称为好意同乘,好意同乘是指搭乘人经非营运目的行驶的机动车驾驶人的邀请或同意顺路搭乘的行为。笔者将好意同乘中提供搭乘便利的一方称为机动车驾驶人,顺路搭车的一方称为搭乘人。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国张频波、陈绍峰、徐俊.因“好意同勇驴引发的侵权责任分析【浚诹≌ü芾砀刹垦г貉Пǎ:。杨立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研究【浚沙霭嫔纾辏页.第页..‘‘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