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供用者基于善良意图无偿为同乘者提供运送服务,符合好意同乘的本质特征。如果将专程运送和目的相同的同乘行为完全排除在好意同乘范围之外,则限制了好意同乘制度作用的空间。���苏哂氤盗驹诵泄┯谜咧�洳淮嬖诜ǘɑ蛟级ǖ娜ɡ�逦窆叵怠M�苏哂氤�辆运行供用者之间不能是客运合同关系、劳务关系,雇用关系等合同关系,不能是上级与下级之间的行政职务关系,也不能是夫妻关系或者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的关系。父母开车送未成年子女出行,不属于好意同乘;无论夫妻之间是实行共同财产制,还是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夫妻互相乘坐对方驾驶的车辆也不构成好意同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车辆运行供用者与同乘者之间仅为除夫妻关系及父母子女关系之外的直系血亲或旁系血亲关系,则仍构成好意同乘。综上所述,好意同乘应当概括为车辆运行供用者与同乘者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是出于善良意图,分文不取地邀请或允许同乘者无偿乘坐自己所有、管理或驾驶的车辆到确定的目的地的行为。鉴于好意同乘的表现形式呈现多元化和多样性,在分析好意同乘行为的性质以及确定好意同乘交通事故责任的归属和承担时,就不宜简单地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应当对现实生活中各种好意同乘行为的特征进行总结和归纳,根据不同标准对好意同乘行为进行分类,并在此基础上界定好意同乘的性质,以及确定好意同乘交通事故责任的归属和承担。因此,对好意同乘行为进行类型化研究实属必要。��.�寺沸秃靡馔�撕妥ǔ绦秃靡馔��根据车辆运行供用者是否专程运送同乘者,可以将好意同乘划分为顺路型好意同乘和专程型好意同乘两种类型。顺路型好意同乘是指车辆运行供用者的行程包含同乘者的行程,故可以顺路运送同乘者到达其目的地。专程型好意同乘是指车辆运行供用者专门为同乘者提供驾驶服务的行为。例如,家住北京的张三准备明天去石家庄办事,便找到同学李四,由李四开私家车专程送甲往返两地。广西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好意同乘交通事故责任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