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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认定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x  |  页数:5 |  大小:21KB

文档介绍
机动车的运行具有管理的责任,机动车的运行支配权归属公司,而公司也从营运中获取Р利益,因此公司当然应作为直接责任主体。Р3.?机动车送交修理或者保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主体Р机动车送交修理或保管期间,依车辆所有人的意思,车辆已停止运行,并实际脱离车辆Р所有人的控制和支配,而修理人和保管人则依合同取得了对该车的控制支配权。因此,在车Р辆修理和交付保管期间,修理人或保管人因试车或使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Р4.?承包、租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主体Р承包、 租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责任主体的认定应依据?“运行支配” 和“运行利益”Р的标准。机动车的承包、租赁一般为有偿行为,承包方、租赁方享有运行利益,发包方、出Р租方一般也具有运行利益,所以“运行支配”的有无则成为认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Р关键。Р在机动车承包场合下,承包方对机动车具有直接的支配力,所以一般认为承包方为交通Р事故的责任主体;一般租赁也是如此。但是在附带司机的机动车租赁中,占有机动车者为出Р租方的司机,而承租人实际上对机动车并没有直接的运行支配力,所以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Р下出租方应为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Р5.?擅自驾驶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的责任主体Р擅自驾驶,是指未经所有人同意擅自驾驶他人车辆,对于未经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保管人Р同意擅自驾驶的情形,如果该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保管人存在管理上的瑕疵,该机动车的所有Р人或者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应当与擅自驾驶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的Р所有人或保管人不存在管理上的瑕疵,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Р以上笔者对责任主体认定的一般原则和一些典型的具体情形作了探讨,实践中因为机动Р车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纷繁多样,责任主体的认定极为复杂,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应当深刻Р把握一般原则,以私法的公平原则为指导,具体问题具体分析。Р马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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