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这种“主观属性”,基本权利也就几乎不具备任何的权利属性了,也就不可能有任何实效性了。因此,从基本权利的主观权利属性来看,个人排除国家侵害层面上的违宪审查制度是非常必要的。但是,根据中国国情,中国先走违宪审查的路无疑存在巨大的体制上、观念上的障碍。从三个博士生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对收容遣送制度进行违宪审查一事,充分说明现行的体制和观念对接受违宪审查制度还有相当的障碍。[13]因此,可以预见,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中国农民无法通过违宪诉讼的途径保护自己的土地权益。第二,建立土地征收侵权责任机制,是人民法院受理和审判土地征收侵权纠纷的需要。现阶段,人民法院对土地征收纠纷的侵权责任尚未形成共识,能否适用司法救济态度不明确。实践中,即便是涉及土地征收与拆迁补偿的案件人民法院也多数不予受理,即便受理,也多驳回诉讼请求。更不用说其他类型的土地征收侵权纠纷。四川省自贡市1300多位被征地人为维护自己土地财产权屡告屡败,而屡败屡告。从中,我们既看到小民对法律的执着,也不得不省思法律保障的无力。目前,因土地征收与拆迁补偿引发的纠纷不断出现,但是司法机构的“不予受理”态度,反映出我国法律处理此类问题的局促与不成熟。如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的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商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由此可见,政府的裁决是终局裁决。这种制度安排,排斥了司法机关在解决补偿标准争议中的作用,不利于对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利益的保护。法院不予受理虽然可以暂时回避司法机构对此类案件的责任,但是从土地管理法的实施,从公民财产权的保障角度来看,这种“不予受理”的司法政策并非适当的选择。尽管人民法院拒绝受理土地征收类纠纷,不排除是地方保护主义或迫于地方政府的压力,但是人民法院对土地征收纠纷的侵权责任尚未形成共识,能否适用司法救济态度不明确,则是主要原因。[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