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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国法律职业化浅谈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x  |  页数:10 |  大小:61KB

文档介绍
于辩护律师合法权利的侵犯。这种情况在“李庄案”、'‘北海四律师案”等案件中达到了极致。抚今追昔,通过从技术层面省思古典中国法律职业阶层的缺席,作者认为对历史唯物主义下具有决定意义的经济、政治背景的分析固然重要,但对从手段、技术的角度反思、发掘出有意于独立法律职业阶层形成的途径同样不可偏废。杰伊曾称:“过去的历史表明,将正义送到每个人的家门口的益处是显而易见的;然而,如何以有益的方式作到这一点,就远不是那么清楚的了。”参考文献姚中秋.技艺理性视角下的司法职业化[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6):4.黄仁宇.万历十五年[M].[3]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商务印书馆,2011,303.贺卫方.司法改革的难题与出路[J].南方周末,2008,A8版.季卫东,法律职业的定位-日本改造权力结构的实践[J].中国社会科学,1994,2:79.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M].商务印书馆,2011,309.秋风.儒家一直都想限制绝对权力——敬答袁伟时老师[J].南方周末,2011,A8版.贺卫方.中国法律职业:迟到的兴起和早来的危机[J].社会科学,2005,?9:84.张文显主编.法理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2007,252.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211.贺卫方.中国法律职业:迟到的兴起和早来的危机[J].社会科学,2005,9:85.李洪海.普通法的历史解读——从梅特兰开始[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343.柏钦涛.中国古代法理学不发达的原因及其启示一一法社会学视角下的省思[J].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2010,17(1):2.在孔子心目中,君子应该是不善辞令的:"君子欲讷于言,而敏于行。”“刚毅木讷近仁。”"有德者必有言,有言者不必有德。”“巧言令色,鲜矣仁。”“巧言、令色、足恭,左丘明耻之,丘亦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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