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为中用,在两者之间选择一个平衡点。Р二,优选原则Р?并不是所有西方法律都适合中国国情的,这里就涉及了“本土化”问题。这里我们就有必要把本国国情与法律输出国相比较,进行优先选择,这样才能有效的发挥法律应有作用。比如,在分析中国近现代为什么选择为何一直大陆法系而不是英美法系时,有学者认为是因为中华法系与大陆法系具有许多相近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他还进一步指出大陆法系与中华法系的相近因素还表现在国家观念、法律编撰观念、思维方式、审判方式等方面。③当然相异移植也有甚多好处,这就看我们如何优先选择了。Р三、经济性原则Р经济性原则是从经济学的首要原则效益原则引申而来的。作为任何一项工作,都需要从两个方面来衡量其绩效,即成本和效益。法律移植本身的产生就是为了节省相对于自主立法的成本而产生的,其已经涵盖了对成本的考虑,具体在移植过程中就要选取最能节省资源和实行后能获取最大效益的法律为我所用。这要求人们要多方比较移植的法律,寻求最适当的法律。移植时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必须估算执法和司法,法的移植是否可行,费用和收益之比是否较之于其他形式更优。移植什么法,先移植什么,应以最有效促进社会资源配置以及产生最佳使用效果为标准。Р 法律移植是一项繁杂的系统工程,要让移植真正推动历史的发展,必须十分慎重,考虑移植所需要的一系列条件。我们应该认识到中国的法制建设离不开法律移植,只有完善各方面的条件,才能使法律移植成为推动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强大动力。法律移植历史的延续下来,迎着时代的崭新需求,成为我国法制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路径。尽管移植艰难异常,但本着不断探索、不断完善的精神,我国法制建设在法律移植的推动之下会更加完善和辉煌。Р1、张文显.法理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Р2、郝铁川,《中国法制现代化与移植西方法律》—《法学》1993Р3、郝铁川《中国法系研究》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