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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文献综述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深远的影响在于将“天下为家”的观念深深植根于国人心中。在古代中国, 任用官僚的一条重要原则就是“孝”。历朝历代无不标榜“圣朝以孝治天下”。因为中国法律儒家化白封建政权、族权、夫权、神权拧成舒服中国人的四条绳索。前面也曾提过, 宗法思想指导立法是与家长制的经久不衰相呼应的, 是以家族为本位的中华法系的基本特征。因而在中国古代, 不孝者则必定不忠; 造反者必为大逆不道。“因为如皇帝经常被尊为全国的君父一样, 皇帝的每一个官吏也都在他个人所管辖的地区内被看作是这种父权的代表”。所以,“皇权至上、天下为家”, 一国即一家, 皇权即整个帝国至高无上的父权。这一点成为中国封建性始终难以产出的历史根源、阻碍着“天下为公”前进的步伐。第五,中国法律儒家化维护皇权、维护封建等级,注重道德、关注礼教。更重要的是它注重人的作用, 主张“为政在人, 其人存则其政举, 其人亡则其政息, 有治人无治法”。这一根本属性决定了中国封建社会所实行的不过是“一人之心千万人之心”的君主专制, 是以言代法、言出法随的人治。而人治注定了难以长久地把国家推向富强。起先具有积极意义的儒法结合、礼法合一最终也免不了成为“吃人的礼教”; 成为中国近代法制化的阻力。直至清末封建王朝行将覆灭之际, 封建统治者仍宣称“三纲五常、实为数千年相传之国粹, 立法之大本”。由此可见, 中国法律儒家化所奠定的人治基础及观念在最后关头仍难以正视自己的命运。综上所述,中国法律儒家化在封建社会初期和中期的确为中国古代法制建设、建立并巩固封建秩序、促进封建社会的满荣做出过重要贡献。但在后期由于历史规律使然, 使法律儒家化的成果不可避免的走向反面, 加之其行为之过火, 造成了中国近代法治和政治发展的部分阻力。而今日中国若要富强, 则必须以史为鉴、面向未来, 摆脱人治思想和封建特性的束缚, 主张“天下为公”、维护民主共和实行依法治国,国家方可振兴自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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