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随着我们国家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国内汽车制造业的飞速发展,家庭用车普及率迅速攀升。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也日益突现,比如驾驶员文化水平、道德素质和驾驶能力良莠不齐,汽车的安全风险的控制和防范超过了行政干预的能力范围。危险驾驶在国内是一个新名词,但在汽车普及率较高的国家并不陌生,具有代表性的如亚洲的日本、欧洲的英国,这两个国家的刑事立法,均有“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罪”的规定。笔者认为,广义的危险驾驶是指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的方式对于周围人和物构成极大危险性,甚至引发现实后果的行为。狭义的危险驾驶,是指纳入刑法规制,以醉酒驾驶或者追逐竞驶的方式驾驶机动车,对周围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紧迫危险性的行为。1.1.2追逐竞驶的定义和特征追逐竞驶的定义《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对于“追逐竞驶”的涵义理解,笔者赞同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即“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2张教授的论述以列举式、类型化的方式对“追逐竞驶”行为进行了比刑法更加明晰的界定,笔者认为,需要补充的是,基于刑法谦抑性的原则,对于追逐竞驶还需要“情节恶劣”的程度才做处罚,至于“情节恶劣”的标准问题在下文中将作进一步的研究。追逐竞驶的特征追逐竞驶,其行为的特征有以下三点:第一,追逐竞驶行为的空间范围是道路。追逐竞驶行为的空间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行政管理领域的交通安全法所定义的“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3学界有观点认2申湛:《危险驾驶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3高艳双:《论危险驾驶罪》,山东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