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故意,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种观点认为,依现有法律规定,不论是以交通肇事罪还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酒后肇事者刑罚都存在法律矛盾与错误,应当在未来的刑法修正案中增设“危险驾驶罪”,将酒后驾驶、无照驾驶、超速驾驶、超载驾驶等违法驾驶行为纳入,作为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过渡罪名,以专设的罪名来规制酒后驾驶行为,不再给人以酒后驾驶就是“杀人成本最低的犯罪方式”的感觉。@刚刚获得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新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行为作为危险驾驶罪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究竟该如何理解与应用该条规。参见王鑫、鲁宁、郑先聪:《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被判处死刑》,载《四川日报》,2009年7月24日,第B03版。西参见李立静:《“1.21”交通肇事案司机获刑6年半》,载《淇河晨报》,2009年7月8日,第06版。固参见《南京醉驾五死四伤司机一审被判无期》中国新闻网,http://news./c/2009-12-23/103119320775.shtmi,访问时间:2010年10月20日。@参见李彤:《治理酒后驾驶或用重典》,载《以案说法》,2009年第8期,第38页。o参见冉金:鬈“危险驾驶”法律争议专题》,载《南方周末》,2009年7月30日,第A3版。l哥刖舌定,是否醉酒驾驶行为一概适用危险驾驶罪加以规制,新增的该条规定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应该怎样区分与应用是正确处理醉酒驾驶行为,实现罪刑相适用的司法原则及建立和谐社会的立法目的关键。因此,本文拟从分析醉酒驾驶肇事的定性、依托原因自由行为的法理,结合酒后驾驶行为人所处罪过心理的不同,区别对待,在正确厘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及危险驾驶罪之关系基础上,正确处理酒后驾驶肇事行为,以期既尊重法律的威严,又照顾人民的法情感,并达到良好的司法效果。2毡曦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