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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市房产面积测算细则 南房字[2008]5号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x  |  页数:21 |  大小:55KB

文档介绍
筑。(十五)类似“平改坡”屋面等为建筑造型而建造,无实用功能的装饰性建筑部位。(十六)楼梯下方空间不论是否利用,楼梯已计算过面积的不再重复计算。地下室入口处坡道下方空间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的,若坡道已计算建筑面积则不再重复计算。第四章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测算第十七条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处理原则: (一)产权各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    1、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再行分割的,若影响相关权利人利益,须由所有相关房屋权利人达成分割协议。    2、分割的部位和分割方式应明确写入该部位所有相关权利人的买卖合同,隐含的或不明确的协议均不视为有效的分割协议。    3、相关房屋权利人所达成的分割协议不能侵犯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利益。否则,不视为有效的分割协议。4、共有建筑面积一经分摊,便不得随意变更原设计的使用功能。(二)无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可由共有建筑相关的房屋按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分摊。本条中“共有建筑相关”指该共有建筑为满足各套(分户)的出入、安全等其他使用功能提供保障或服务。第十八条共有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的计算公式如下:δSi=K×Si——(1)式K=∑δSi/∑Si——(2)式式中:K——为面积的分摊系数;Si——为各单元参加分摊的建筑面积,m2;δSi——为各单元参加分摊所得的分摊面积,m2;∑δSi——为需要分摊的分摊面积总和,m2;∑Si——为参加分摊的各单元建筑面积总和,m2。第十九条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的分类:(一)栋共有建筑面积,指为整栋服务(包括不同功能区)的共有建筑的面积,该面积在整栋范围内进行分摊;(二)功能区间共有建筑面积,指仅为一栋建筑的某几个功能区服务的共有建筑面积,该面积在相关的功能区范围内进行分摊;(三)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指专为一栋建筑的某一个功能区服务的共有建筑面积,该面积在该功能区范围内进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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