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参与分摊高一级的共有建筑面积。 Р3 相关建筑面积的大小按比例分摊,计算方法见第十八条(1)式(2)式。 Р第二十三条 成套房屋共有面积分摊计算,根据其楼房类型分别按照纯住宅楼,住宅楼,商住楼,多功能综合楼,连体楼,裙楼采用相应的计算方法。 Р第二十四条 纯住宅楼(其构成为纯住宅单元房)的共有面积计算方法 Р1,确认幢共有建筑面积:房屋外半墙,楼梯间,屋面梯间,为本幢服务的设备,管理用房等。 РР2 以幢为单位,按幢分摊,一幢计算一个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Р3 依照第十八条(1)式(2)式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各套的共有建筑面积。 Р第二十五条 住宅楼(其构成一般底层为附属层或架空层,层高高于2.20米,,上部为住宅单元房)的共有面积计算方法 Р1 确认幢共有的建筑面积:房屋外半墙,楼梯间,层面梯间,为本幢服务的设备,管理用房等。 Р2 第一级分摊(幢级分摊):根据住宅和附属层(架空层)相应层内建筑面积(含次级的共有建筑面积)将幢共有建筑面积,依照第二十四条分摊方法摊至各套;将附属层(架空层)摊得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依照层内各附属间,车位,公共停车库等的套内建筑面积摊至各产权单位。 第二十六条 商住楼(其构成一般底部为商业层,上部为纯住宅楼或住宅楼)的共有面积计算方法 Р1 确认属于幢共有的建筑面积。 Р2 准确划分功能区,确认属于各自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及某几个功能区共有的建筑面积,功能区分为地下部分,商业部分,附属部分,住宅部分等。 Р3 第一级分摊(幢级分摊)将幢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至几个功能区。 Р4 第二级分摊(功能区级分摊);按各功能区建筑面积分摊至各层。 Р5 第三级分摊(层级分摊):各层将从幢分摊所得的,从所属功能区分摊所得的共有建筑面积相加,加上层内共有建筑面积得到各层总的共有建筑面积,再根据层内各产权单位的套内建筑面积近比例分摊至各产权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