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m以上的架空层,按其柱或围护结构外围投影面积计算。4.2.23独立户室内全封闭的花园房屋和阳光屋,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4.3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4.3.1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4.3.2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4.3.3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4.3.4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4.3.5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4.3.6独立户室内未封闭的花园房屋和阳光屋,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4.4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4.4.1层高小于2.20m的附层(含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0m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4.4.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的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蓬等。4.4.3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4.4.4房屋的天面、挑台、露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4.4.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的箱、罐的平台。4.4.6骑楼、过街楼的底层以及穿过房屋的通道用作街巷通行的部分。4.4.7临街楼房、挑廊下的底层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不论是否有柱、是否有围护结构。4.4.8利用引桥、高架桥、高架路、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4.4.9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4.4.10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4.4.11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变形缝。4.4.12用作公共休憩、绿化园艺使用的架空部位和公共空中花园。4.4.13已计算建筑面积的楼梯的下方空间。4.4.14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4.4.15阳台、挑廊、走廊等其顶盖距底板的高度大于两个自然层的。4.4.16非落地的凸窗、无油烟灶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