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物权法》、《菏泽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及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本申报人作出如下承诺:Р1、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申报人对申报登记(备案)的住所(经营场所)已依法取得使用权。Р2、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不能用作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Р3、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Р4、自觉接受有关审批监管部门的监管。申报人利用非法建筑、危险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或者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特定条件而不具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企业因上述问题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后住所(经营场所)发生变动的,及时依法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Р5、自觉接受登记机关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情况的监督管理,并承担因住所(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与工商登记不相符、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以及违反本承诺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Р6、在住所(经营场所)不从事危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Р7、申报人已知悉《物权法》有关规定,并就本住所涉及的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已征得全部利害关系的业主的同意。Р申报人(签字、盖章): 房屋产权所有人或合法支配权人(签字、盖章):Р年月日Р注:1.本文书适用于市场主体办理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Р 2.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全体投资人签署(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投资人为企业的由该企业加盖公章);申报住所变更登记时,由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加盖公章。Р 3.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仅填写经营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