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Р一、市场主体名称: 。Р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地址:山东省烟台市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小区) 路(巷) ,建筑面积为平方米。Р三、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取得方式:□市场主体自有房产□租赁(借用)Р □房屋所有权人无偿提供使用□租赁军队空余房地产Р四、承诺内容Р1、本市场主体已取得申报所在地作为本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不属于依法确定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的房屋,地址表述真实无误。Р2、如所申报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登记规划用途为住宅、车库或其他住宅附属设施,本市场主体已知悉《物权法》七十七条和《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并已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Р3、已知悉如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市场主体在该地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公安、消防、环保、安监等相关行政许可机关批准的,本市场主体将在取得相关行政审批后开展经营活动。Р4、本市场主体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烟台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之规定,申报承诺情况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愿意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纠正和行政处罚,并自行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及其他法律责任。Р承诺人签字或盖章:Р 年月日Р备注:1.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全体投资人签署;Р2.申请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备案)时,企业和农民专业Р合作社加盖其公章,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字,分支机构或经营场所备案由隶属企业加盖公章;Р3.选择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取得方式时,应当在相应项目前的“□”中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