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复议进行修改与完善,指出提出提高行政复议公正性,才是行政复议改革的根本之策。章志远①首先引入域外的相关制度,分别讲述了美国、德国、法国、日本的制度设计,进而将眼睛转向国内,以含义-缺陷-重构的逻辑,提出自己的观点,作者认为应当重新设定复议前置模式:以自由选择为主、以复议前置为辅、以迳行起诉为特例的新模式。自由选择为主就是将选择权交给权利人,作者认为权利人完全有能力作出对自己有利的选择;复议前置为辅,就是在专业性极强的案件中设定复议前置。黎军②认为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其弊大于利,他主张应以自由选择主义为主。当然,这一原则也不否认复议前置的存在。同时,在确定复议前置时,应明确复议前置的使用范围。樊圣军③在其论文中得出结论:行政复议前置虽然在某些专业性极强的案件中有一定的存在价值,但是这也不能成为扩大前置范围的理由。应当取消法规设定前置程序的权力,这样,复议前置的范围就会非常明确。相对人就能对救济方式有清晰的认知。王喆④在把博弈论引入行政复议前置程序中,用博弈论的方法分析复议前置制度,得出复议前置的效益没有自由选择的效益大。作者运用博弈论的分析方法得出结论:行政复议前置没有存在的价值。傅晓玉⑤认为,学者们的争论都是为了使行政复议发挥有效的作用,因此学者们应当转变思维,眼光不应仅仅关注前置程序的范围,而是应当关注在怎么样完善行政复议上,比如从程序上完善行政复议。同时对于行政复议机构方面,也提出了改革措施。①章志远:《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衔接之再思考》,《现代法学》2005第27期。②黎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关系范畴研究》,《法学评论》2004第22期。③樊圣军:《我国行政案件复议前置初探》,《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6第2期。④王喆:《关于行政复议前置的博弈论审视》,《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第3期。⑤傅晓玉:《浅析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经营管理者》2014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