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考核主体第三条考核工作在市河长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河委会)领导下,由市河长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河长办)牵头会同市河长制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市成员单位)组织实施。其中:市河长办负责制定年度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要点和考核细则,负责日常考评及年度考核组织工作;市成员单位根据年度考核细则职责分工,制定评分标准,负责分工事项的考核,参与现场复查。四、考核内容第四条重点考核区县(市)河长制湖长制基础工作、日常工作、专项工作及其他事项的完成情况。第五条考核采取以下步骤(一)方案制定。每年市河长办会商相关市成员单位,根据《河长制湖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制定出台年度考核细则。(二)地方自评。每年12月初,各区县(市)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情况,对本年度本地区考核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评,自评结果和佐证材料一并提交至市河长办及有考核任务的相关市成员单位。(三)部门初评。每年12月中旬前,有考核任务的市成员单位根据地方自评(佐证材料)和日常考评情况,对分工事项进行评分,评分结果和佐证材料一并提交至市河长办。(四)现场核查。每年12月底前,市河长办汇总日常考评(包括日常巡查、督察、暗访等)情况以及部门评分形成初评分后,会同相关市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以初评分为基础,分组进行重点抽查,形成综合评分。(五)报批与通报。次年1月,市河长办汇总综合评分,形成考核结果呈报市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审定。审定同意后报市绩效办和组织部门,并公布考核结果。五、考核结果运用第六条考核结果纳入对区县(市)年度绩效考核,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组成部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和防汛抗灾责任落实的重要依据。第七条对成绩突出、成效明显,年度考核等次为优秀的区县(市)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排名靠后,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区县(市)予以通报,由市第一总河长或总河长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