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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政发200945号余姚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办法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x  |  页数:8 |  大小:17KB

文档介绍
补助。Р 2.拆除非住宅用房设施的,拆迁人应按房屋建筑面积结合使用性质发给设施设备安装补助费。设施设备安装补助费包括设施设备、物资搬迁补助费和设施设备安装补助费。补助标准为:经营用房为每平方米50元,生产用房为每平方米65元,办公、仓库和其他非住宅用房为每平方米25元。Р (三)其他项目补助标准:Р 1.电话、有线电视、互联网的移机补助费,按现行安装或移机标准予以补偿。Р 2.空调拆装费,按每台300元补助。Р 3.淋浴房拆装费,按每只150元补助。Р 4.太阳能热水器拆装费,按每台500元补助。Р 第三十四条成套房架空层按优惠价每平方米使用面积300元购买。按比例配备的车库,待安置户安置完毕后协议认购或竞售,按使用面积计价。规划重点控制区内一至四级区片每平方米协议认购价格分别按:2200元、2000元、1800元、1000元计价。Р 第三十五条被拆迁人按拆迁公告规定按时进行评估、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提前搬迁、安置完毕的,在城市规划重点控制区范围内,拆迁人可按被拆迁房屋确权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0元以下、其他区域可按被拆迁房屋确权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50元以下的奖励。Р 第六章附则Р 第三十六条房屋的基本造价、重置价格、安置用房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平均价格,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土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测定公布并分别报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Р 无法测定被拆迁房屋的级别区片与安置用房同类房屋等级商品住宅平均价格的,按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安置用房市场指导价作为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Р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余政发〔2000〕153号、余政办发〔2002〕187号、余政办发〔2004〕10号、11号文件及相关补偿规定同时废止。Р 本办法施行前已发布拆迁公告并开始实施拆迁的项目,按照原相关文件规定处理,但拆迁范围内所有被拆迁人均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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