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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136号令)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32KB

文档介绍
次性发给自谋职业补助费1.2万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十四条公安部门应当及时为被征地农民办理户口农转非手续。转户后符合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体系。第十五条被征地农民转户后,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鼓励引导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督促指导用地单位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可到各区、开发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服务卡》,凭《就业服务卡》享受免费职业介绍、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对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或农村生活困难救助对象,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被征地农民参加有关就业扶持和免费就业服务所需资金,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被征地单位或有关部门谎报有关数据,在征地过程中弄虚作假、冒名顶替骗取征地补偿费用,或者截留征地补偿费用的; (二)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征地补偿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四)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擅自进行征地补偿安置的; (五)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施行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批准的,仍按照原规定执行。第十八条肥东、肥西、长丰三县按照本办法执行,其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由各县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3年12月26日发布的《合肥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暂行办法》(合政〔2003〕138号)同时废止。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年03月26日实施日期:2008年05月01日(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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