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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阳光拆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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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每户 2000 元(调产安置期房的计发两次) ; 2 、有线电视费每户 300 元; 3 、电话移机费 108 元(计发两次) ; 4 、地坪、围墙按每平方米 40 元补偿; 5 、牛厮、猪舍、室外厕所等附属用房按 350 元/平方米补偿,棚按 80 元/平方米补偿,棚屋按 150 元/平方米补偿; 6 、井:大 100 元/口,小 50 元/口; 7 、树:归个人所有的树木,直径在 30 厘米以上的为 50 元/棵;直径在 10 厘米以上的为 10 元/棵。 8 、被拆迁人利用合法住宅用房作为营业、生产用房的,仍按住宅用房处理。对三证齐全并一致的给予适当经济补偿。辛卜偿标准为营业用房每平方米 350 元,生产用房每平方米 100 元(以实际作为营业、生产用房面积为准)。九、法律责任 1 、被拆迁人原产权、使用情况等方面弄虚作假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2、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拆迁公务的, 由公安机关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向江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 作出裁决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 、拆迁有所有权纠纷或因其他原因产权不明的房屋,在拆迁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未能解决纠纷或确认产权的, 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 报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依法实施拆迁。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十、其他事项 1 、原东客整所、桑田南路、水达路项目拆迁补偿方案中与仇毕社区住宅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不一致的, 未安置的被拆迁户可参照本方案执行。若需参照执行, 需按本方案重新签订协议。 2 、该方案以江东区人民政府批复为准。 3 、该方案最终解释权归江东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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