Р第十九条开放建设单位在办理居住区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按照《配套协议》,向管理办提出验收申请,管理办根据《配套协议》建设内容,与审核办共同组织项目所在区政府、教育部门到配套现场进行验收。Р第二十条教育配套设施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市管理办组织开发建设单位、教育部门按照《配套协议》和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签订《接收教育配套设施协议书》。项目移交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保修义务。Р第二十一条市管理办负责办理国有资产产权证和资产评估报告等相关手续,相关费用由所涉及的区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承担;Р第二十二条市管理办将教育配套设施产权证和资产评估等相关资料移交接收使用单位,由接收使用单位办理国有资产登记手续,并按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Р第五章责任追究Р第二十三条对违反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住建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分别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Р期纠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第二十四条侵占中小学、幼儿园预留地的、擅自变更已经批准中小学、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责任。Р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居住区开发项目竣工后,未按照建设计划完成教育设施配套建设的,住建部门不予办理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手续。该开发企业录入政府信用信息中不诚信企业名单。对该开发建设单位的后续开发项目,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不予支持。Р第二十六条发改、住建、规划、国土资源和教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教育配套设施规划、建设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第六章附则Р第二十七条县(市)区域内的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参照本规定执行。Р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 2014年 3 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