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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规定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  |  页数:11 |  大小:110KB

文档介绍
山墙宽度大的计算),即视为并列布置。Р    第二十五条拟建建筑周边已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但未进入实施阶段的,按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建模,进行日照分析和建筑间距控制。Р    拟建建筑周边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公平用地的原则,模拟方案建模,进行日照分析和建筑间距控制。Р    第二十六条  确因用地条件限制,新建建筑使周边个别生活居住建筑达不到规定的日照标准,建设单位应当与受影响房屋所有权人达成房屋购买协议,并依法将其改造成非生活居住建筑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Р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收购被遮挡房屋的价格,不得低于被遮挡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Р    第二十八条  拟建建筑使周边生活居住建筑达不到日照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与被遮挡房屋所有权人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后,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Р    (一)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用地性质发生改变,不再需要考虑日照要求的; Р    (二)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已列入近期改造计划,并进行日照分析能满足日照要求的。Р    第二十九条  利害关系人对日照分析报告提出异议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对日照分析成果进行复核;对日照分析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再次复核,再次复核的结果即可作为最终结果。Р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必备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由于报送材料不实或者隐瞒实情产生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Р    从事日照分析的单位应当对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日照分析结果出现误差或者错误,日照分析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Р    第三十一条因新建建筑影响周边生活居住建筑日照并引发群众上访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解决上访群众的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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