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积多于或少于应配建面积时,按以下方式处理:(一)项目配套公建建筑面积少于应配套面积时,须无偿提供公建用房(或住宅、商铺)作为抵缴。此部分作为抵缴的物业位置,需在审批通过的规划方案报建图纸中注明。面积抵值计算标准为:抵缴的公建配套面积=提供的商铺面积×1.2抵缴的公建配套面积=提供的住宅面积×0.8(二)项目配套公建建筑面积超过应配套面积时,超过的部分,接收单位可按350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进行购买,接收单位放弃购买权的,建设单位可自留经营或出售。第十三条 根据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折算后得到应抵缴建筑总面积,若该抵缴建筑总面积小于10平方米,可以免除抵缴。第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出让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合同针对配套公建用地及建筑面积有其他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关于配套城市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通〔2005〕20号)、《关于配套城市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中规通〔2007〕29号)、《关于调整配套城市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通〔2013〕8号)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附表:中山市配套公建设施类别一览表类别具体用途教育设施高中、初中、完全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幼儿园社区医疗卫生设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站、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社区文化体育设施文化站、文化室、文化中心、群众性体育运动场地、居民健身场所社区服务与行政管理设施老年人服务中心、托老所、老人妇幼活动中心、托儿所、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委员会邮政及市政公用设施邮政所、社会停车场、公交首末站、出租车停靠站点、排水泵站商业服务设施肉菜市场(生鲜超市) 备注:除上述列举公建配套设施以外,如有其它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有约定的,视同本办法第三条所称的配套公建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