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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2009年修正)(省政府令第173号)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x  |  页数:10 |  大小:17KB

文档介绍
定。Р Р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拆迁人将房屋拆除工程委托给不具备相应建筑企业资质单位承担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除,并对拆迁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Р Р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结果严重背离市场行情的,评估结果无效,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重新组织评估,并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罚。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Р Р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通知暂停办理手续期间,弄虚作假,给被拆迁人办理了手续的,所办手续无效,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 Р 第五章附则Р Р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Р Р (一)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Р Р (二)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Р Р (三)拆迁期限,是指房屋拆迁许可证上规定拆迁人完成拆迁工作的期限; Р Р (四)过渡期限,是指实行产权调换且属期房安置的被拆迁人自迁出被拆迁房屋之日起至搬入产权调换的房屋之日止的期限; Р Р (五)拆迁方式,是指拆迁人实行委托拆迁或者自行拆迁的方式; Р Р (六)搬迁补助费,是指拆迁人补助给被拆迁人用于搬迁的费用; Р Р (七)临时安置补助费,是指在实行产权调换的情况下,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未提供周转用房的,在过渡期限内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租用临时住房费用的补偿; Р Р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Р Р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条例》和本办法执行。Р Р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Р Р Р Р Р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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