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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19 |  大小:26KB

文档介绍
估价格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Р    货币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Р  前款所称单价,是指经房屋拆迁房地产市场评估确定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单位价格Р    房屋区位(地段类别)是指房屋在城区中的地理位置。详见附表l。Р  房屋建筑面积是指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有法律效力的证件注明的建筑面积。Р  房屋用途是指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用途。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明的,以产权档案记录的用途为准;产权档案未记录的,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途为准。土地使用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其他合法土地使用凭证的记载为准。Р  拆迁当事人对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等有争议的及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手续不全的房屋,拆迁当事人可在拆迁公告发布后的一个月内直接向市拆迁办提出申请,由市拆迁办根据需要召集有关部门联席会议予以认定。   Р第三十八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行最低补偿单价保障办法。房屋拆迁评估单价低于最低补偿单价的,按最低补偿单价计算。最低补偿单价根据被拆迁房屋同类地段、同类结构已购公有住宅房屋同期上市交易的平均市场单价确定。Р  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给予被拆迁人最高不超过被拆迁房屋估价金额10%的奖励。Р  第三十九条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改为经营性用房(简称住改非)的,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Р   (一)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性用房是指:产权登记时房屋性质为住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前持续经营、经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登记并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前有持续完税记录的房屋。包括:一层(地层、不含地下室)改为商业门面,二层(含二层)以上作为营业性用房,如开设旅社、饭店、幼儿园等。将住宅出租为住宅使用的,不属于补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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