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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38号-《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x  |  页数:10 |  大小:19KB

文档介绍
门作出的不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Р第六章罚则Р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相关药品、器械,并根据情节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Р (一)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擅自流动行医的;Р (二)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机构登记,开展诊疗业务的;Р (三)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的为内部人员服务的医疗机构,未经批准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Р (四)药品经营部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诊疗业务的。Р 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Р (一)擅自变更医疗机构名称、执业地址的;Р (二)擅自变更诊疗科目的;Р (三)违反规定乱收费、多收费,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Р 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Р (一)不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校验的;Р (二)不按规定使用各种医疗文书的;Р (三)不执行医疗工作制度和诊疗常规的;Р (四)擅自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的。Р 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Р 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Р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第七章附则Р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10年8月10日起施行。1995年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第93号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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