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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正)

上传者:科技星球 |  格式:doc  |  页数:12 |  大小:50KB

文档介绍
押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拆迁。第二十七条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 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 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 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二十八条拆迁人应当给予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由拆迁人按实际搬迁费用一次性付给; 需要过渡的, 付给两次搬家补助费。第二十九条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参照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使用面积的同区位、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额确定。实行产权调换的, 过渡期限不超过 18 个月, 实行作价补偿的, 应给予 45 日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第三十条拆除非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含生产设备拆卸、搬运、安装补助费和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 其中生产设备拆卸、搬运、安装补助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一次付给; 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一条因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人延长过渡期限的, 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从逾期之月起,逾期不足 6 个月的,按月增加 0.5 倍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的,按月增加 1 倍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 1 年以上的,按月增加 2 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过渡的被拆迁人, 从逾期之月起应按月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 1 年以上的,按月增加 1 倍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超过过渡期限 1 年以上的, 每年加发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 1 次。第三十二条因城市房屋拆迁发生的被拆迁人户口迁移及电话、水电气、闭路电视迁装等费用,由拆迁人按收费标准补偿或者补助被拆迁人。第四章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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