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具的,应当与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查验、留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消毒合格证明文件等材料。Р第二十九条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加工制作的每餐次每种食品成品应当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由专人专柜保管,保存48小时以上。Р高等学校食堂加工制作的大型活动集体用餐,批量制售的热食、非即做即售的热食、高风险食品成品、冷荤菜应当按前款规定留样,其他加工食品根据相关规定留样。Р第三十条食堂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Р第三十一条食堂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专人专柜保管,做到标识清Р晰、计量使用、专册记录。Р第三十二条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在餐后及时清除。Р食堂应当设置专门的餐厨垃圾收集设施应加盖并有明显标识。专间内的餐厨垃圾存放容器应当为非手动开启式。Р第三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食堂安全保卫制度,采取措施,严格禁止非食堂从业人员未经允许进入食品处理区。Р教育部门、学校在校园安全信息化建设中,应当优先在食堂操作间、配餐间、留样间、专间、储藏室等重点场所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Р第三十四条具备条件的学校应当公示食品主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鼓励食堂采用视频监控、玻璃幕墙等方式,公开食品加工过程。Р第四章外购食品管理Р第三十五条学校外购食品集中用餐的,应当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品安全管理水平较高的供餐单位,当地有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应当优先选择;应当签订供餐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责任,确保食品安全。Р学校签订供餐合同后,应当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或者备案合同副本。Р第三十六条学校外购集中用餐应当为当餐加工,不得采购冷食类、生食类、裱花糕点以及四季豆等高风险食品。Р学校需要现场分餐的,应当建立分餐制度。在教室分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