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 7 日)Р后,订立书面房屋租赁合同。Р2?、委托人于 2014 年 1 月 22 日向贵司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郑Р州市紫荆支行的账户转账人民币?5000.00 元。Р3?、至今双方未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也无继续签订合同的必Р要。Р二、根据前述认定的事实,我们提出如下法律意见:Р1 、委托人基于同贵公司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原因向贵司支付Р5000.00 元预付款,至今双方未予签订租赁合同,也无继续签订合同Р之必要,委托人支付 5000.00 元预付款的行为丧失了法律上的原因,Р根据《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Р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规定,?贵公司Р的行为已经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预付款。Р2?、根据《民通意见》第一百三十一条“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Р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的规定, 贵司应当将 5000.00 元银行同Р期存款利息一并返还。Р三、本着和平、 快速解决纠纷的目的, 代理人经当事人授权提出Р以下要求:Р1、希望贵司在 收到律师函之后,立即与我们取得联系,在十日Р内将预付款 5000.00 元返还给 XXX先生。Р2?、如贵司拒绝返还款项,我们将依法提起诉讼维护委托人的合Р法权益。 届时, 委托人将不再保留要求返还利息的权利,且本案的诉Р讼费也应当由贵司承担。Р鉴于贵我双方所争议事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我们认为应Р本着以和为贵的精神,以解决纠纷为目的。为避免诉累,减少成本,Р维护贵司的良好形象, 我们希望贵司在收到本律师函后,?能以大局为Р重,将相应款项立即返还。Р顺颂商祺 !Р特此函告!Р河南 XX律师事务所РXXX?律师Р2014?年 5 月 6 日Р附:Р1?、工商银行 5000.00 元的转账凭证。Р2?、联系方式: XXX先生 138XXXXXXXXРXXX?律师 139XXX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