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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课件 第37章不当得利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ppt  |  页数:17 |  大小:34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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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关于受利益和受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有直接因果关系说和非直接因果关系说。?直接因果关系说为德国、日本所采纳,认为受益与受损必须基于同一原因事实。如果受利益和受损失是由两个不同的原因事实造成的,即使二者有牵连关系,也不应视为具有因果关系。?非直接因果关系说认为受利益与受损失不限于由同一原因事实造成。即便由两个原因事实造成,如依社会观念认为二者存在牵连关系,也应认为二者间构成因果关系。?(四)没有合法根据?不当得利构成的实质性条件。当事人取得利益时虽有合法根据,但其后该根据丧失的,该利益的取得也认为没有合法根据。Р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Р下列何种情形中,乙构成不当得利??甲欠乙500元,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自愿代为偿还?甲大学新建校区,当地居民乙的房屋大幅升值?甲以拾得的100元还欠了乙的债务?甲雇人耕田,雇工误耕了乙的数亩待耕之田Р因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Р若当事人一方为实现给付的法律目的而为给付行为,而后该法律目的又欠缺时,另一方因该给付所取得的利益就属于无合法根据的利益。因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主要包括以下情形:?给付的目的自始不存在,又称为非债清偿,是指一方为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向受益人给付,但该义务自始就不存在。但在下列情形中,当事人一方岁没有给付义务而为给付,另一方也不构成不当得利:第一,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如养子女赡养其生父母所支出的费用,不得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第二,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交付财产;第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交付财产,此种情况应视为赠与;第四,因不法原因而交付财产。此种情况下,对方也无权取得该财产,该财产应当收缴。Р因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Р给付的目的未达到。当事人为一定目的而为给付,但其目的因某种原因未达到时,因该给付取得的利益就是不当得利。?给付的目的嗣后不存在。当事人为一定目的而为给付,但其目的嗣后不存在,则该给付利益就构成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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