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与贵司为租赁房屋进行磋商,商定委托人先行支付5000.00元预付款,待过完年上班(2014年2月7日)后,订立书面房屋租赁合同。Р 2、委托人于2014年1月22日向贵司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郑州市紫荆支行的账户转账人民币5000.00元。Р 3、至今双方未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也无继续签订合同的必要。Р 二、根据前述认定的事实,我们提出如下法律意见:Р1、委托人基于同贵公司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原因向贵司支付5000.00元预付款,至今双方未予签订租赁合同,也无继续签订合同之必要,委托人支付5000.00元预付款的行为丧失了法律上的原因,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规定,贵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预付款。Р 2、根据《民通意见》第一百三十一条“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Р”的规定,贵司应当将5000.00元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一并返还。Р三、本着和平、快速解决纠纷的目的,代理人经当事人授权提出以下要求:Р1、希望贵司在收到律师函之后,立即与我们取得联系,在十日内将预付款5000.00元返还给XXX先生。Р 2、如贵司拒绝返还款项,我们将依法提起诉讼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届时,委托人将不再保留要求返还利息的权利,且本案的诉讼费也应当由贵司承担。Р 鉴于贵我双方所争议事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我们认为应本着以和为贵的精神,以解决纠纷为目的。为避免诉累,减少成本,维护贵司的良好形象,我们希望贵司在收到本律师函后,能以大局为重,将相应款项立即返还。Р 顺颂商祺!Р特此函告!Р 河南XX律师事务所Р XXX 律师Р 2014年5月6日Р附:Р 1、工商银行5000.00元的转账凭证。Р 2、联系方式:XXX先生 138XXXXXXXXР XXX律师 139XXX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