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了债务中应给付的数量。原告证明上述事实后,被告若主张超量部分亦有合法依据,存在合法依据的举证责任便由被告负担。Р3、受益人是否为恶意发生争执时的证明责任分配Р在给付型不当得利诉讼中,受益人取得利益时是善意还是恶意,对确定返还利益的范围关系甚大,所以诉讼中有时会发生争执。一般认为,当受益人是否为恶意发生争执时,应由原告对被告存在恶意负举证责任,即由原告举证证明被告取得利益时明知缺乏合法根据而仍然接受。但是被告应就现存利益已经减少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现存利益是否已经减少,何种原因致使利益减少,属被告控制范围之内的事实,由被告负证明责任,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就如台湾的史尚宽先生的所说:“关于利益返还之举证责任,由利得人负担。盖利得人原应返还其所得利益之全部,法律为保护善意之利得人,特缩小其范围。故不当得利已经证明,如无反证,则利益应认为现存者。”史尚宽.债法总论.荣泰印书局,1978版,第90页Р(二)由法律规定而生的不当得利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Р由法律规定而生的不当得利,得利直接基于法律之规定,是指有一定事实发生或有一定行为时,法律不问当事人意思如何,使产生一定的得利。法律规定之事件或者行为以财产权利之移转为目的,但其财产的价值并不随其目的移转时成立不当得利。其主要是指添附、附合、混合、加工之所有权取得,法律以一个之物上不容有二个所有权的并存,也不以其共有为适当,为了方便而使之属于一方,并非以财产价值的转移为目的,故仍允许其发生不当得利之请求权。由法律规定而生的不当得利还包括费用偿还型不当得利。费用偿还型不当得利是指受损人因给付以外的行为而对他人之物支出费用的,例如,误将他人之物作为自己的财物而加以整修或增添设备,误认他人之家禽为自己的家禽而进行饲养等,构成不当得利。由法律规定而生的不当得利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相对简单,当双方是否存在上述事实发生争议时,证明责任应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