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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民法不当得利制度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61KB

文档介绍
劳务等,返还对应的价金。三,获益的孳息,包括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2•获益人的主观状态对返还会造成影响。如果获益人是善意,则返还责任仅限于现存利益,对已经不存在的利益不负返还义务;如果获益人是恶意,则对其所获所有不当利益都有返还义务;如果获益人获益吋属善意,之后变为恶意的,则其对转为恶意后的不当得利负全部返还义务。3.第三人无偿取得不当得利的利益的返还义务。对于善意的获益人,无偿让与第三人利益后仅对现存的部分负返还义务(因为是无偿让与,所以没有代位物),而第三人对自己无偿受让的部分负返还义务。对于恶意获益人,其无偿让与行为不影响其返还义务,而受损人得选择向获益人或第三人行使返还请求权。(四)?不当得利制度的法律价值民法上的各项制度都有其各自的价值追求,但具体制度在追求其特定价值时不免与普世的公平价值发生冲突,导致价值失衡。为了对此一失衡予以调整达到公正,从而实现民法的总体动态平衡,不当得利制度由此而生。不当得利制度的建立旨在调整财产利益不正常变动,以衡平思想为思想理论基础。但在现代社会民法已获得空前的发展,不当得利制度也已脱离其理论渊源而发展成为一项独立制度,因而我们在适用这一法律制度时应该着重关注的是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不应再以衡平思想直接作为不判断的标准,换句话说当事人的不当得利请求权以法律为根据而非衡平思想。这也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有奥地利学者曾说过:衡平思想代表了严格形式的法律到富有弹性的法律的转变,代表了由法律强制一般规定到注重更尊重个别法益的转变,不符合现代法的精神。不当得利请求权借助衡平思想经过长期艰辛的发展,已经成为一项法律制度且已臻成熟,直接适用就可以获得应有的法律效果,所以衡平思想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责应该交由不当得利法律制度了。也就是说,根据现代民法财产的变动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应以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加以判断,而不宜再令衡平原则介入判断,作为不当得利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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