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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师 函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3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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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减免方面:Р合作协议约定:贵部考虑到本项目的性质及政策因素,未来公司为微利经营,为确保本项目顺利进行,贵部协调有关部门尽量给予税费优惠。在实际履行过程中,贵部在税费减免方面也未能协调减免。Р四、关于房屋分配方面:Р合作协议约定:贵部负责购房人资格审查和住宅商品房和地下停车位的分配,在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15日内将购买住房、地下停车位人员名单及具体分配详情提交给乙方。Р2009年12月,该项目已达到预售条件,目前,该项目已达到现房销售条件。由于贵部至今未向项目公司提供购房人名单和分房方案,且单方面多次变更建设方案造成房管部门至今没有向项目公司颁发《预售许可证》。造成项目公司无法预售和回笼资金,项目建设被迫停止。Р五、关于合作模式方面:Р春节前,在没有和未来公司充分协商的情况下,贵部有关人员口头通知,对合作协议重要条款进行调整,由原来定向、定价销售和政府投入配套设施建设资金变更为面向市场销售,政府不再投入配套设施建设资金。3月29日,贵部又单方面再次提出变更合作模式:基本按照原来合作模式进行,政府不再投入小区的配套设施建设资金。Р我们认为贵部与未来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合法协议,该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贵部作为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应严格履行协议内容。但贵部对合作协议中约定的主要义务未能履行,已构成了根本性违约。Р未来公司是人才小区的独立开发商,人才小区是未来公司按市场化模式独资建设的住宅地产项目。贵部不能履行对未来公司的承诺,就自然失去对该项目在规划、建设、销售等方面的限制性权利。Р人才小区是未来公司的合法财产,未来公司对人才小区具有完全的产权和处分权。贵部的违约行为使继续履行原合作协议不具有可能性,在此情况下,未来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与贵部的合作协议。贵部如有诚意,可依据平等诚信的原则与未来公司另签协议。Р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Р201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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